一、宿城区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相关建议。负责对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所辖乡镇(街道)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市、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
6、区政府部门、乡镇(街道)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根据审计署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根据省、市审计机关授权,对省、市驻宿城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省、市政府投资和以省、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委管理的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和省、市、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区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区审计信息系统。
(十)重大项目稽察、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职责。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和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农业和资源环保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下属事业单位:区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评审中心、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