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区政发〔201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宿城区光电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五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城区光电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践行“六增六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我区光电产业投资领域,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光电产业竞争力。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八大行动”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宿区发〔2018〕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注册经营纳税在宿城区,围绕光电技术从事产品研发、生产、应用和销售的企业,重点支持高端光电核心器件和成套装备研制,先进技术创新、人才引进培育、技术成果转化以及骨干企业培养等。
第二条 从区鼓励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执行。
第三条 主要支持范围:
1. 对新落户我区购置光电装备制造关键设备,且采购额达到100万元的,按设备采购额20%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光电设备投资的,按年度融资租赁费2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2. 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的,租金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执行,投产后达到约定亩均税收指标和销售目标的,享受租金“三免三减半”,即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三年按50%收取租金;对投产后未达到约定销售、税收目标的企业,根据实际销售、税收指标完成情况按年度同比例兑现租金补助;购买激光产业园标准厂房的按购置额10%给予补助。
3. 鼓励本区企业采购使用区内生产销售的成套光电加工设备和核心部件(激光器),按设备采购额1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4. 超洁净车间装修补贴。对落户园区的光电企业因生产工艺需要建设洁净车间的,按照达到生产工艺需求的洁净车间等级给予市场造价额70%补助,最高500万元。
5. 优先支持光电企业申报新兴产业、重大成果转化、省市人才项目等专项资金。对符合“宿企贷”、“苏科贷”、“激光贷”、应急资金“周转池”条件的光电类企业,优先给予流动性资金和周转资金支持。
6.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研发中心(含重点实验室)、省级院士工作站、省级研发中心(含重点实验室)等光电技术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
7. 对参加境内知名光电主题展览展会的,按展位费用50%给予补助,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参加境外(含港澳台)知名光电主题展览展会的,按展位费用50%给予补助,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8. 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团队携带与光电产业相关联的科技成果来本区创办企业的,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可给予30-500万元项目资助。对关键技术达到世界一流、国内顶尖水平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团队)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给予1000万元项目资助资金。
9. 对全职在园区内光电类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高校毕业生、紧缺急需工种技能人才(根据市委人才办年度《紧缺急需人才需求目录》确定),分别按人才层次、学历层次和技能等级,优先支持申请5-200万元不等的“购房券”,申请成功后额外给予20%的补贴。
10. 对落户园区的光电类企业(含光电类产品营销的商贸公司),自企业注册成立后3年内,按年度开票销售额1%给予奖励,限报2年。
11. 对落户激光小镇创业孵化区的小微创客企业,正常经营并实现纳税的,可按人均10平方米标准申请免费办公场所,最长3年;对优秀创业成果,由区激光产业投资基金开展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跟进投资。
12. 对于投资规模大、具有引领作用的重点激光、光电、微纳加工类产业项目,在相关扶持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鼓励在园区内发展担保、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按《关于印发宿城区鼓励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宿区政发〔2018〕4号)及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给予奖补。
第五条 本办法由区激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发改局),涉及的奖补部分由企业参照《宿城区光电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相关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按《宿城区鼓励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评审、公示、兑现。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区级政策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激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局)负责解释。(2018年11月6日后签约落户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