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区政规发〔20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宿城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五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城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引导激励全区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注重品牌建设、追求卓越绩效,完善质量奖励制度,进一步提升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区内处于领先地位的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区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定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健康医药、激光光电、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和医疗等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制造业组织不超过3个,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每类别组织获得区长质量奖的每年不超过1个,同时颁发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但不超过3个。申报组织达不到评定条件的,奖项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六条 区政府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进行表彰。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并优先推荐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等质量管理奖项;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评定活动,研究决定评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定规则等工作规范,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的候选名单等。
第八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修)订评定规则、评定专家和监督员工作守则,依托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评定专家库,建立评定专家组,制定评定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
(二)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定申报等日常工作;
(三)组织开展评定活动,并监督评定过程;
(四)引导组织建立卓越绩效模式,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经验和做法,监督获奖组织的质量行为;
(五)承担区质量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从专家库中选聘评定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定小组具体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各评定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2-3名评定专家组成。
第十条 各镇、街道、园区和区各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定
第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借鉴和参照省市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可以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书面评审分占30%,现场评审分占70%。
第十三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宿城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四)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显著成效,近2年主要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处于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党群组织健全;近2年无较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重大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等。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资格审查、书面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查公示等程序进行。每年度区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区长质量奖申报的起始日期、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评定通知发布后,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园区管委会要对照申报标准,推荐所属行业或辖区优质组织积极申报。对主导产品或服务,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在有效期内)的组织应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由评定小组按照评定标准对其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逐项进行打分,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通过书面评审后确定的组织,由评定小组按照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时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派出观察员,监督现场评审过程。
第十九条 评定组根据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编写评定工作报告,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并报送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定工作报告,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评定情况,确定拟获奖组织名单。通过宿城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组织,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提请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颁发奖匾、奖金。
第二十条 对公示期间反映拟获奖组织的问题,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调查核实,形成情况报告报区政府审定。对公示不通过的组织,取消其获奖资格,不递补获奖组织。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定的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从事或参与相关影响评定公正性的活动,对参评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严禁在评定过程中徇私舞弊。
第二十二条 申报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申报组织,2年内不得申报。凡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区长质量奖称号的,经查实后,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区政府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奖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5年期满后可自愿重新申报,经评定再次获奖的组织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区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宿城区区长质量奖获奖称号。
第二十六条 对获奖后发生质量、生产、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报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原《宿城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宿区政规发〔2018〕1号)同时废止。